一、不得在公示的居民用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维修费等延伸服务费和供水配件、材料等商品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推迟或提前执行居民水价政策。
三、不得违规估抄、错抄水表用水量。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
五、不得违反当地水价政策,擅自提高阶梯水价收费标准。
六、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七、不得向居民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复水费和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
八、不得向居民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九、不得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居民承担。
十、不得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