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财函【2022】21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工作,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内容: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违约金。
三、实施对象:
污水处理费为与我司直接发生贸易结算关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户。挂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厦门市环境卫生中心进行核实修改后,导入征收系统提交我司缓缴。
四、实施时间:
2022年11月-2023年1月抄见水量
五、缓缴政策的操作方式:
在我司水费系统登记的该类型用户,由系统自动缓缴污水处理费。
六、申请免缓缴方式:
若用户在缓缴政策期内有缴纳污水处理费意愿的,可拨打市政水务热线“96303”进行申请。
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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